中山一員工帶樣板鞋出廠被解雇 神逆轉獲賠近17萬
楊先生是中山市市一家品牌制鞋企業的技術工程師,因為帶幾雙樣板鞋出廠,他在去年5月被企業解雇。企業認為楊先生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相關制度,楊先生對此非常不滿。他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雙方隨后對簿公堂。近日,市中院通報了這起民事糾紛的終審判決。
楊先生是江西人,2008年開始在中山市市某制鞋企業任產品技術工程師,2013年被安排到生產商的操作部門任技工,月薪1.4萬余元。2014年12月18日,楊先生提著一個手袋下班。經過工廠保安亭時,保安員唐某讓楊先生打開手袋,發現里面有兩雙開發樣品鞋。
事后,保安員唐某被獎勵1萬元,楊先生則被解雇。按公司規定,帶鞋出廠須經“內部聯絡函”審批同意,并持有“物品攜出證”才能被放行。“我平時帶鞋出廠的‘物品攜出證’經文員填寫并經公司經理郭某簽名后,會被放到保安處,就可以直接帶鞋出廠。”楊先生說,他2014年12月18日帶鞋出廠時被攔截,保安員說公司副總經理當天來廠了,帶鞋出廠還須經該副總簽名。
于是,楊先生當場分別給文員和郭經理打了電話,郭經理確認已經在“物品攜出證”簽了字,而文員則表示因副總未簽字,不能帶鞋出廠。
2015年5月13日,制鞋企業向楊先生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公司認為,楊先生私自帶鞋出廠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規定。楊先生隨后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制鞋企業被裁定屬于違法解聘,應支付楊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近17萬元。制鞋企業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楊先生帶鞋出廠有沒有經過審批流程、是否構成盜竊?對此,廠家的經理郭某出庭作證,他的說法和楊先生的又有些不一樣。“工作人員申請攜帶未量產的樣品鞋出廠試穿,需呈報內部聯絡函給公司董事長審批,憑物品攜出證才可以帶鞋出廠。”郭某承認當天在“內部聯絡函”簽了字,但又稱那份函沒有經公司董事長審批。而且,他也沒有給楊先生簽發“物品攜出證”。
法院認為,雙方對于“內部聯絡函”要不要經公司董事長簽字才完成審批流程存在爭議,鑒于制鞋企業沒有拿出更確鑿的證據對這個審批流程的規章制度進一步舉證,導致法院無法核實楊先生攜帶樣品鞋出廠的申請有沒有完成審批流程。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法院采信楊先生的說法,認為他已經完成了“內部聯絡函”的審批流程。
至于楊先生沒有“物品攜出證”一事,由于出具“內部聯絡函”和“物品攜出證”的流程經手人是相同的,法院采信楊先生的說法,認定他當天是在已完成通常情況下的審批流程、因被未經當日臨廠的公司副總簽字而被保安攔截。法院一審結合案情,判令企業賠償楊先生近17萬元。制鞋企業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中院近日駁回上訴,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