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發布有關公私營伙伴關係投資規定公告
- 越南政府于本(2018)年5月4日發布第63/2018/ND-CP號公告,有關公私營伙伴關係(PPP)投資之若干規定。
依據前列(第63/2018/ND-CP號)公告規定,政府付款予投資業者執行興建-移交合約(BT合約)計劃案之相關機制,政府除了以土地基金來支付投資業者執行興建-移交合約計劃案外,還規定以下列方式來支付:
- 依據公用財產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以辦公住所、基礎設施資產來支付;
- 依據專業法規以轉讓經營權、開發工程、服務等方式來支付。
此外,該公告亦規定執行公私營伙伴關係(PPP)投資業者應持有計劃案投資總金額的比例規定如下:
- 計劃案投資總金額在1兆5,000億越盾以下者,投資業者持有計劃案投資總金額比例,不可低于20%(現行規定為15%);
- 計劃案投資總金額在1兆5,000億越盾以上者,投資業者持有計劃案投資總金額比例,不可低于10%。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9日起生效,并取代2015年2月14日第15/2015/ND-CP號公告。詳細公告內容刊登于越南法律圖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