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打假:面料成分與標識不符構成欺詐,被判3倍賠償!
- 在超市或者商場購買衣服,很少有人會注意標簽上的面料材質。但遂寧的劉先生卻注意到了,還專門到權威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結果檢測結果出來后一紙訴狀將商家告上了法庭。近日,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商家以3倍價款賠償劉先生,劉先生成功維權。
2018年10月1日,原告劉先生在遂寧某百貨商場購買某品牌女裝外套一件,花費1328元,吊牌標識錦綸含量100%。
“這分明就是欺詐嘛!”10月11日,經原告劉先生委托,山西省纖維檢驗局出具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劉先生購買的衣服面料錦綸含量為80%、聚酯纖維20%,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用去檢驗費210元。
在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劉先生認為百貨商場構成消費欺詐,遂訴至船山法院,要求其給予價款3倍賠償并承擔檢驗費。
審理與說法 商家欺詐消費者需三倍賠償
經船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遂寧某百貨商場作為經營者,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原告購買的某品牌女裝標識的錦綸含量與實際檢測結果不符,且判定為不合格,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2019年2月26日,船山法院判決:一是遂寧某百貨商場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劉先生損失4194元;二是駁回劉先生對重慶某百貨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被告遂寧某百貨商場銷售的衣服面料錦綸含量為100%與檢測結果80%不符,屬于欺詐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遂寧某百貨商場系重慶某百貨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由法人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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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料與標識不符構成欺詐,被判3倍賠償
北京二中院發布消息稱,因所購服裝面料與標識不符,陳女士將某絲綢公司告上法庭。17日,二中院終審判令銷售涉案服裝的絲綢公司退還陳女士2597元貨款,賠償陳女士7791元;陳女士返還三件女裝。
陳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絲綢公司所銷售服裝的實際成分與標簽標示成分不符,構成欺詐,故要求絲綢公司退還陳女士購物款2597元,賠償7791元經濟損失,承擔訴訟費。
絲綢公司認可涉案產品標簽標示的成分與實際含量不符,但主張涉訴商品標注成分為低檔面料,實際成分卻是高檔面料,在面料質量上,實際成分優于標注成分,在原料價格、市場售價上,實際成分均高于標注成分。絲綢公司的銷售行為不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絲綢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