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萬維機械有限公司出口商品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2020年3月9日,杭州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麗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麗關緝違字〔2020〕0004號)》。
2017年12月26日,當事人浙江萬維機械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家用縫紉機”1250臺,報關單號310120170516366866,申報商品編碼為8452109100,申報商品規格型號為“家用縫紉各種衣料/自動/DRAGONFLY/JA2-2”,總價40186美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該項商品編碼對應商品為“其他家用型手動式縫紉機”,當事人將“手動”申報為“自動”,商品申報規格與實際不符。
2018年9月14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北侖海關申報出口“工業用包縫機”200臺,報關單號310420180549496696,申報商品編碼為8452290000,申報商品規格型號為“1/2/工業用包縫機/非手動/DRAGONFLY/GN1-114D/81A1-1”,總價8600美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該項商品編碼對應商品為“其他非自動縫紉機”,當事人將“非自動”申報為“非手動”,商品申報規格與實際不符。
2017年7月24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家用包縫機”600臺,報關單號310120170517981675,申報商品編碼8452101000,申報商品規格型號為“600SETS/家庭縫紉用/非手動/JONTEX/JT-712等”,總價27900美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該項商品編碼對應商品為“多功能家用型縫紉機”,當事人申報為“家用包縫機”,商品申報名稱與實際不符。
2018年7月31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北侖海關申報出口“多功能家用縫紉機”共12臺,報關單號310420180549596344,申報商品編碼為8452109900,申報商品規格型號為“3/2/縫紉/自動/JATA/OL902”,總價1056美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該項商品編碼對應的商品為“其他家用型縫紉機”,當事人申報為“多功能家用縫紉機”,商品申報名稱與實際不符。
當事人上述出口商品規格、名稱申報錯誤行為影響了海關統計準確性。
以上行為有出口報關單、查問筆錄、企業情況說明、生產工藝流程、企業營業執照及業務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稽查情況說明等為證。
當事人上述出口商品規格、名稱申報錯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出口商品申報不實的行為,該行為影響了海關統計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麗水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