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機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出臺
- 國家繼續對棉紡環錠細紗機、轉杯紡紗機實施許可證管理,并將按程序換發許可證
2002年9月18日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全許辦( 2002)66號文發布實施《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國家繼續對紡織機械產品中的棉紡環錠細紗機、轉杯紡紗機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質監函字(2002)41號文“關于紡織機械產品換(發)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2002)66號文“關于發布《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及檢驗單位的通知”等文件,明確了紡織機械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機構、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國家進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質量檢驗,確認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頒發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允許其生產經營的一種資格認可制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具有“強制性”、“核準性”、“評價性”和“準入性”等性質。
根據國家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的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無生產許可證的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產品。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下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省級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紡織機械產品審查部,這些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具體開展紡織機械產品中棉紡環錠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的換(發)證生產許可證工作。
為了使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做到依法行政,使企業了解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確切含義、工作程序、工作原則、企業申證條件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申證的內容,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紡織機械產品審查部擬在近期組織“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宣貫培訓班”,培訓結束后,將按照紡織機械生產許可證的工作程序開展紡織機械生產許可證的換(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