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 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兩者間有很強的關聯性。13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面臨兩大任務,一是結構調整,二是制度創新。當前在這兩方面任何大的舉措都涉及國有產權的管理和變動,此時,如何克服所有者缺位已顯得日益緊迫。可以說,改革走到今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已經是繞不過去的重大問題。江澤民同志在報告中說這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說明我們已經充分認識到了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首要的一條是國有資產堅持國家所有。這是建立未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前提。我理解,這其中的含義盡管不排除在必要時國家有權統一配置國有資產,但現實更重要的意義則在于各級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監督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
誰來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落實產權責任非常重要,是國有產權委托代理有效性的核心問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這就界定了各級政府的產權責任,不僅結束了“分級管理”還是“分級所有”的爭論,而且有助于強化產權約束,克服所有者缺位。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地方政府分別建立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政府公共管理部門與行使國家所有權部門分立,使各自有明確的定位和目標,有助于從根本上改善政府、市場與企業的關系,形成政企分開的基礎。
國有資產管理的體制設計,說到底,是國有產權委托代理的有效性問題。一個機構管理幅度過寬,就鞭長莫及;若管理機構層次過多,會降低管理有效性。目前,國有企業約有18萬戶,分布在全國各地,從委托代理有效性出發,由中央和地方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就是說,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資源性企業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比較切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