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的若干原則
1980年生效的關于貿易中技術壁壘協定英文縮寫GATT/TBT協定,現稱為WTO/TBT,也稱為“標準守則”。
它規定了各國標準化工作的基本準則。該協定的宗旨就是為消除影響貿易的技術壁壘而制定的一套各國應遵守的基本要求。國與國之間在對本國市場流通的商品進行技術管制時,其實行的法規、技術標準和為證明商品是否符合法規及標準的要求而建立的一套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檢驗制度,認證認可制度,監管制度等,由于存在一定的差異形成或造成重復檢驗、重復認證、認可、重復收費,并阻礙了商品的順暢流通,這就是影響貿易的技術壁壘。
從消除貿易中技術壁壘的角度出發,WTO/TBT協議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 有限干預原則。政府對市場流通的商品從技術角度進行管制是采取有限干預,即在涉及人、動植物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行為、國家安全以及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時,政府才應干預。 非歧視原則。這個原則包括兩項基本待遇,即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具體的說,一是本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要求對所有締約方沒有高低、親疏、嚴寬之分,二是對本國企業商品和外國企業及進入本國市場的商品要求、待遇均應是平等一致的。
透明度原則。
即所有的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都應公開、透明,讓所有需要知道的企業和有關人士都能了解,不能黑箱作業。為此,各締約方均應按TBT的要求建立通報和咨詢程序,并建立TBT咨詢點。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際準則的原則。
凡有國際標準和國際準則時,各締約方在制定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時,必須遵守或履行這些國際標準和國際準則。除非由于本國的地理、氣候因素或技術基礎原因,才允許與國際標準、準則有差異。 爭端磋商機制原則。一旦締約國違反了TBT協定,有意無意地制造技術壁壘時,其他受損方可向WTO投訴,一旦投訴有效,就啟動爭端磋商機制,當磋商失效時,WTO則可決定使用貿易制裁手段。 一般例外原則。即給發展中國家優惠,給最不發達國家以幫助的原則。某些政策可向發展中國家放寬,允許有一定緩沖期逐步達到要求,同時發達國家要向最不發達國家在建立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方面提供援助。 整齊劃一原則。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組織在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制定、批準、實施方面均應遵守TBT協定的原則而不能各行其是,不受任何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