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 貨輪進港實行新規則
- 美國海關要求船東在境外港口裝船前24小時貨物申報的新規定于12月2日生效。違反規定的處罰將于2003年2月1日起執行。新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適用范圍:該規則適用于所有掛靠美國港口的船舶,而不論始發港是否為CSI(集裝箱安全計劃)港口,適用于所有裝船貨物,而不論該貨物目的地是否為美國港口。但該規則不適用于散貨船。
所需數據要求:每票貨都須出具下列14項材料:1.船舶到達美國港口前所掛靠的最后一個外國港口;2.承運人的SCAC編號;3.承運人航次;4.船舶進入第一個美國海關所轄美國港口的日期;5.承運人海運提單號及提單總數,主單或分單均可;6.承運人接獲輸往美國貨物的第一個外國港口;7.包括貨物重量在內的詳盡描述,對密封的集裝箱需提供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描述及貨物重量;8.所有提單的托運人全名、地址、ID號碼;9.根據提單出具托運人或貨主及貨主代表全名及地址,ID號碼;10.船名、單證國及IMO分配號;11.貨物裝船的外國港口;12.國際通行的危險品代碼;13.箱號;14.集裝箱鉛封箱號。
公共無船承運人(NVOCC):海關要求NVOCC通過電子方式向AMS(自動艙單系統)傳送貨物描述。
艙單修改:海關表示將在今年年底前出臺有關艙單修改政策的法規。
AMS確認:海關表示將一如既往地向承運人出具艙單信息、提單收悉確認。
船舶承運人:船舶承運人需要建立良好的聯絡機制,保證該通知能夠在裝港前及時有效傳遞。
船舶改航:如果船舶載有的貨物在裝船前已經在外國裝港接受檢查,之后又轉到另一外國港口卸貨,由另外一艘船舶將貨物運往美國,該貨物在第二段航程中也必須遵守有關提前24小時報備的規定。
貨物改道:托運人在貨物裝船后有可能更改貨物方向,艙單的修改稿也需一并提供。
中轉貨提單檢查:有船公司提出海關是否可在中轉貨物到達第一個卸貨港前提前檢查,而不在中轉港檢查。海關對此表示目前尚不具備這種能力,近期也很難滿足要求。
鉛封貨報關:海關明確表示將與CSI及非CSI港口合作,為鉛封貨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