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6日通過了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15號主席令,公布了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全文約9000字,共11章70條,分為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