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和國際間經濟,科技,文化和體育交流,便利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公司,貿易團體,民間組織及政府機構等來華舉辦展覽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展覽品(以下簡稱展覽品)包括下列貨物,物品: (一)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 (二)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 (四)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第三條 展覽品屬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口貨物,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它稅費。進口展覽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四條 接待來華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應當將有關批準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關,并向展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行監管任務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并向海關支付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