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中國縫制帽子反傾案
一、案例概況
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國帽子協會提出起訴,內容是中國企業以低于公平價值的價格向美國出口縫制帽類,對美國帽子制造業造成了損害。我駐美使館和被訴外貿公司很快將信息反饋外經貿部。外經貿部組織有關方面對案件進行了認真客觀的分析,一致認為,1988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有了實質性發展,我外貿總分公司已經脫鉤并實行了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模式,外匯調劑中心已經建立,國家已出臺了破產法,帽子出口生產企業多為合資合營企業,生產方式多為來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價格多由市場決定,工人應聘解除和工資水平多由企業自主決定,而且當時,被訴企業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和中國工藝品進出口公司是國家外貿試點企業。為此,中國明確向美國商務部提出,應視帽子行業為市場機制的一部分,帽子反傾銷案要按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來計算傾銷幅度,對我國不同的出口企業要根據他們自己的生產成本和出口價格分別裁定傾銷稅,統一稅率是極為不公平的。當時的外經貿部部長李嵐清致電美國商務部,要求在審理此案時要考慮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外貿體制改革的事實。
我駐美國大使館及時幫助聘請了資深律師事務所。在整個案件中,我應訴企業表現出色,以理據爭,出庭抗辯,積極配合律師提供材料,積極配合美國商務部的國內實地調查。商務部也派送高級官員到中國向外經貿部了解外貿體制改革的有關問題。中美之間在各個方面都能以積極態度配合調查。歷經一年的反傾銷審理和抗辯,美商務部終于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應訴企業分別調查,對八個出口企業分別裁定了傾銷幅度。最后,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中國帽子對美出口不構成對本國帽子產業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以我方勝訴而結束此案。以下結合帽子反傾銷案的審理程序,進一步闡述美國審理反傾銷案件的分析方式和法律依據。
二、審理程序
1988年5月26日,由美國帽子協會提出起訴,商務部受理立案調查。1988年7月11日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初裁肯定。1988年11月2日,商務部的傾銷初裁肯定,中國對美出口帽子存在低價傾銷行為,被指控產品的進口要按傾銷幅度繳納進口保證金。1988年3月17日商務部以肯定性終裁對八個出口企業分別裁定了傾銷幅度。在商務部初裁階段,我應訴企業利用了延長60天的法律規定,使初裁到終裁從75天延至135天,以便商務部有更充分的時間到中國實地核證。1989年4月2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否定,美國帽子行業沒有因中國低于公平價值的出口而遭受損害,我方勝訴。
三、美國商務部的終裁理由
(1)市場經濟裁定的主要理由
商務部兩次派人到中國,一次是對有關企業進行實地考核,一次是派商務部的高級官員對我外貿改革和市場經濟問題進行考察。筆者隨同調查人員和我方聘用律師到廣東等地對十幾家生產和外貿企業從1985年至1988年的生產情況和出口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尤其對購買原料和銷售成本定價的方式 、勞資關系等做了十分詳細的了解和取證。我方企業在律師的指導下,也不失時機地向調查人員介紹了帽子行業的生產情況以及市場銷售知識和產品,銷售和經營不受政府干預的事實。商務部的結論是:盡管中國經濟已呈現出市場經濟趨勢,帽子行業所表現的市場經濟因素很多,但是仍不是以說服商務部按市場經濟國家計算傾銷幅度的要求,而是使用了《綜合貿易法》規定的生產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方式計算公平價值。
商務部沒有按市場經濟待遇計算傾銷幅度的主要理由是:
a.從政府對生產資料擁有程度來看,應訴的八個外貿公司均是國有企業。在26個所涉及的生產企業中,4個是國有企業、16個是合營企業、6個是外商獨資企業。雖然中國改革開放,外貿分公司與總公司脫鉤,分公司是企業獨立法人,帽子生產沒有國家計劃控制,企業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由經濟狀況決定而不受國家控制,國家頒布了《破產法》。但商務部認為,政府是企業的所有者,企業仍然沒有權力出售企業的財產和更換企業所有權。
b.從政府對生產要素投入和資源配置方面來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纖。棉花的生產是受政府計劃控制,50%的棉布消費者是政府購買行為。雖然帽子是來料加工形式,大多數棉織品是計劃外購買,價格也由供需雙方決定,但商務部認為政府對棉花的生產和價格具有影響力,生產企業也沒有充分證據說明生產所需的棉布價格是由市場定價。
在勞動力投入方面,企業可以自定工資、獎金、聘用和解雇工人。但專業人員仍然不能隨意流動,其工資是由政府勞動部門設立的。
總之,商務部認為,政府對生產要素投入的控制程度是比較復雜的。雖然原材料和勞動力的投入有市場經濟跡象,但政府控制程度仍然很高。
c.從在政府對產出的控制程度方面來看,帽子出口沒有發現出口目標控制,生產企業與外貿公司可以通過談判自行定價和交易,外貿出口可以自由談判訂立價格。但是商務部認為,由于對外貿易是由國家壟斷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響的。
d.從政府對本國貨幣可自由兌換和對國際貿易的控制程度方面來看,人民幣仍不是自由可兌換貨幣,外貿公司雖然可以到外匯調劑市場將剩余外匯兌換,但大部分外匯收入要按政府官定匯率上繳國家。生產企業雖然也將可以自行進出口,但現在還是由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在外貿體制改革方面,商務部承認外貿企業已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權,但政府對外貿壟斷程度仍很強,但這不是構成國家壟斷經濟的必要條件。
綜上四點,商務部認為,中國的外貿體制正在轉軌期,許多方面已表現出發展中市場經濟國家的特點。但由于外匯留成計劃,國家對外貿的壟斷、政府對棉花市場的控制和人民幣可兌換程度等問題,商務部裁定帽子行業仍屬國家控制的經濟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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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