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盜版最高可判七年 知識產權保護出臺司法解釋
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出臺司法解釋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司法解釋與以前相關法規最大的不同在于,大幅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刑事制裁“門檻”。新司法解釋將從今天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表示,新司法解釋降低了定罪的門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與非法出版物解釋相比較,把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20萬降低到5萬,違法所得數額從5萬降到3萬。第二,和追訴標準相比較,把定罪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10萬和20萬,降為5萬。同時還增加了違法所得達到3萬的,也要定罪。第三,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按照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
具體規定
大量復制盜版盤最高判七年
新司法解釋指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線盜版”定為觸犯刑法
“在線盜版”犯罪行為是隨著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普及而出現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新類型犯罪,雖然手段與傳統的盜版行為不同,但在侵權的性質上是一樣的。新司法解釋明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可以依法定罪。
侵權產品按實銷價計算
新司法解釋指出,對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沒有銷售的,按照標價計算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即賣一塊100元的假勞力士表,實際發生的數額就只有100元,不能認為違法所得是10萬元。
此外,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還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