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舊東家軟件賣獲刑9月
一名是銷售經理,一名是技術開發主力,兩人幾乎掌握著軟件公司從生產到銷售的最重要環節。但令原公司沒想到的是,兩人先后離開公司并一起自立門戶,開發與原公司相同的軟件并銷售。昨日,深圳市大拇指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被福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10萬元,其負責人段彤、胡志水分獲有期徒刑9個月20天。
掌握核心技術即辭職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兩被告人段彤、胡志水原本都是深圳市任子行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任子行公司)的員工。任子行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主要從事計算機網絡及信息安全技術產品的研究和開發。2000年7月,段彤進入任子行公司工作,擔任銷售部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市場銷售工作。同年10月,胡志水亦受聘于任子行公司,主要負責“任子行互聯網管理系統(企業版)”的開發工作。當時,任子行公司的技術人員將剛建立的“企業版”的框架及核心代碼都交給了胡志水,由其繼續開發研制。隨后,任子行公司有意將胡志水培養成項目經理,并于2001年2月初將包括“互聯網監控器家庭版”等在內的幾乎所有應有程序代碼一次性交給了胡志水。
但出乎任子行公司意料的是,在掌握了公司軟件開發的核心技術后不到一個月,胡志水就提出辭職,在挽留無果后,胡志水于2001年3月9日正式離開任子行公司,而段彤也于11天后辭職離開。
自立門戶過河拆橋
原來,在胡志水提出辭職后,段彤立即與胡志水聯系,提出合作成立公司開發軟件,雙方一拍即合。2001年3月29日,兩人正式成立“深圳大拇指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并以任子行公司的互聯網管理系統為基礎,進行修改后,形成了“大拇指互聯網管理系統”系列軟件。據任子行公司稱,段彤在辭職時,未交出在公司期間的所有客戶資料,在其自立門戶后,還找到老客戶將任子行公司已經銷售但是還沒收款的軟件卸載后裝上自己公司的大拇指軟件。此外,胡志水在辭職后,故意拖延移交時間,使任子行公司的開發工作嚴重滯后。從2001年5月開始,兩人開始以大拇指公司和深圳市易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名義,利用段彤在任子行公司擔任銷售經理時建立的渠道開始大肆銷售“大拇指互聯網管理系統”的校園版和企業版。從2001年5月至2003年1月,大拇指公司侵權產品的銷售額為人民幣248萬余元。
軟件評測證實侵權
在市場上出現大拇指軟件產品后,任子行公司立即購買并進行相關的評測。根據中國軟件評測中心的評測結果顯示,“大拇指”軟件的相關文件生成時間在對應的任子行文件之后,大拇指與任子行三個樣品文件OUTREPORT.DLL調用的系統文件內部函數名稱完全相同,可執行程序部分相同,其他文件、可識別源代碼等也存在很大部分的相似性。
公訴機關還從購買大拇指軟件產品的學校和企業了解到,大拇指公司銷售的軟件產品中存在任子行公司軟件開發人員故意留下作為版權標識的特殊字符串記號及任子行公司的字符注釋,也出現了公安部門提供給任子行公司的有害站點數據。這些都是任子行公司獨有的,即使是使用相同的開發工具也不可能出現。2003年1月,大拇指公司因涉嫌侵權被深圳市文化局查處。
在昨天的庭審中,兩被告人均表示認罪。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大拇指公司和被告人段彤、胡志水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判處被告單位大拇指公司罰金10萬元,兩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9個月20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法眼無邊
打軟件侵權官司證據保全最關鍵。由于計算機軟件本身具有脆弱性、易復制性、載體易發生變化的特點,所以常被他人解密,發生侵權行為。很多企業未能以訴訟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從而使損失擴大。實際上,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包括計算機軟件保護這一方面的立法還是比較完備的,權利受侵犯的企業只要及時有效地進行侵權證據保全,然后再進行訴訟往往能夠使合法權益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