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與服裝協議》(ATC)
-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從根本上改變了管轄紡織品貿易達數十年之久的貿易體制,以市場配置為基礎的自由貿易將取代以配額為基礎的管理貿易。為實現此目標,協議將在過渡期內實行雙軌制,在根據既定時間表將紡織品貿易逐步納入世貿組織體系的同時,不斷提高受限產品的貿易自由化水平,為紡織品與服裝貿易順利過渡到多邊貿易體制中創造條件。ATC中規定了所有配額年增率的分階段增長率,第一階段(1995-1997年)所有配額年增長率每年將再增長16%,第二階段(1998-2001年)所有配額年增長率每年將再增長25%,第三階段(2002-2004年)所有配額年增長率每年將再增長27%。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中包括:
(一)一般條款(宣言性條款) : 在紡織品與服裝貿易一體化的過渡期內,協議對改善紡織品與服裝貿易的小供應方的市場準入的實質性增長作了規定,并使新參加方能獲得充足的貿易機會。在執行協議規定時,應充分考慮產棉國的具體利益,并對非《多種纖維協議》的成員方予以特殊待遇。
(二)經濟條款 : 協定生效后60天內,締約方必須將其保持的多種纖維協議范圍內雙邊協定中的一切數量限制詳細通知紡織品服裝監督機構(TMB)。
(三)反舞弊條款 :協議規定,對轉運、改變線路、假報原產地和偽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為,締約方應充分合作解決。如果締約方通過協商無法達成協議,可提交紡織品服裝監督機構作出建議。如果經過調查發現有足夠的證據,進口締約方可拒絕貨物進口;如果貨物已進口,可以相應扣減其真正原產國的配額,但應適當考慮實際原產國參與的情況。
(四)過渡保障條款 : 協議第6條規定了過渡期保障措施:當某國的紡織服裝產品確已進入一國境內,且其增加的數量已造成對該國工業生產的直接競爭產品的嚴重危害或實際威脅時,在該國已作出判定的基礎上,可以采取過渡期保障措施。
(五)機構條款 : 為了監督協議的執行,由世貿組織的貨物貿易委員會設置一個紡織品監察機構(TMB)。TMB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員組成,委員應具有代表各方的均衡性和廣泛性,并在適當的間隔期予以輪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