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
-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加快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長方式轉變,穩定紡織品出口經營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第三條《管理商品目錄》的制定及調整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發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
第四條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適用于以下海關監管方式: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對口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屬于《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第六條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發證工作。發證機構名單、許可證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第七條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的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二)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第九條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按照如下計算公式確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可申請數量(以下簡稱可申請數量)。
S=T×[a1×(70%×Q1/M1+30%×Q2/M2)+a2×Q3/M3]
其中:
(一)S為可申請數量;
(二)T為確定的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
(三)Q1為一體化后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 Q2為一體化后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Q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體化前經營者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四)M1為一體化后全國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M2為一體化后所有Q1≠0的經營者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M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體化前全國經營者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五)a1為一體化后的出口權重,a2為一體化前的出口權重,暫定a1=0.7, a2=0.3;若統計時間范圍不涵蓋一體化前的時間,則a1=1, a2=0。
第十條商務部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經營者相關商品出口實績:
1、按照中國海關十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數據。
2、統計時間范圍為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前的12個月。
3、出口實績金額原則上按出口產品的增值率相應計算。一般貿易按出口額的100%計算;加工貿易暫按出口額的100%計算。
4、對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團型企業,按照實際經營者(按海關企業代碼)進行統計,臨時出口許可計入到各經營者名下。
5、對于同一經營者在某類商品出口報關時采用多個中國海關企業代碼(企業名稱必須相同)的情況,該經營者經向商務部申請并備案后,可合并計算;未申請合并的則按各海關企業代碼下的實績計算。
第十一條商務部根據分配原則確定各經營者可申請的商品類別和數量,在《管理商品目錄》發布后30天內一次或分批次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下達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獲得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應在商務部下達的可申領類別和數量范圍內向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自可申請數量下達之日起的15天內,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書面匯總上報本地區經營者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
在收到各地商務部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后的十五天內,商務部在可申請數量范圍內統一辦理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批準手續,并以部函形式下達全國各經營者臨時出口許可的分配數量。
第十四條對管理期限超過一年的商品,商務部將從第二年開始每年安排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的5%用于支持未獲得申請量的新加入經營者。按照第七條的計算原則,分配并下達給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分配,并將分配結果在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持有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