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發布文號】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
【發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5-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5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第4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條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于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制、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絡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