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自大陸進口紡織服裝的現行管制政策
目前,臺灣當局對進口大陸產紡織服裝共有三種管制辦法:一是不準許從大陸進口;二是有條件地準許進口;三是準許進口。
不準許從大陸進口的產品共400余項(按稅則號計),主要為各類毛紗、棉紗和化纖紗,各類棉布、合纖布、呢絨,以及各類針織布等。
有條件地準許進口的產品共200多項,絕大多數為各類針織和梭織服裝。此類產品的進口主要依據臺灣當局《廠商申請輸入委托大陸加工之成衣輸入條件》辦理,即自大陸進口的服裝,必須采用臺灣產面料或紗線在大陸加工后才能復進口到臺灣。具體規定包括:只有用臺灣生產的布料(包括表布及里布)或紗線(制成毛衣)委托大陸加工的成衣,才準許辦理進口;進口大陸加工成衣的數量和重量,不得超過臺灣出口的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后的數量或重量;臺灣原出口的布料或紗線不得在大陸進行磨面、印染或整理,等等。
準許進口的產品共400多項,包括棉、毛、絲、麻等紡織原料,麻紗布、絲綢、特種紡織品、工業用紡織品、無紡布、地毯、絲綢服裝、床上用品和毛巾等。從準許進口的清單看,多為臺灣本地競爭力較強的特種布類,以及市場需求不大的絲綢服裝及衣著附件等。
近年來,臺灣當局對自大陸進口紡織品的管制措施,共有以下三次重要動向:
1.自2002年2月15日起,放開包括絲綢服裝、衣著附件、毛巾等在內的大陸產183項紡織服裝的進口。臺灣放開一部分產品的進口,對我相關產品對臺出口的增長產生了積極影響,尤其對大陸競爭優勢較強的毛巾等產品的促進作用比較明顯。
2. 2005年6月30日,臺灣地區“經濟部”公布,開放一批大陸物品的進口,其中包括27項紡織服裝產品(4項紡織品,23項成衣產品)。此措施意味著,這23項成衣產品可采用大陸產面料在大陸進行加工,而不像以前那樣必須采用臺灣產面料才能出口到臺灣。
3. 2005年9月26日,應臺灣云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的申請,臺灣地區“經濟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大陸輸臺毛巾產品發起“16條”特保調查。這是臺灣當局首次對大陸產品發起“16條”特保調查,也是中國大陸毛巾產品自日本毛巾設限調查之后遭遇的第二起限制措施調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