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紡織品轉口貿易管理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紡織、 工藝、土畜、絲綢、輕工、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各直屬商檢局:
近兩年來,我國有些出口企業違反國家紡織品配額管理規定,以第三國(或地區)產地來源名義,向紡織品設限國家轉口了在我國生產的一定數量的紡織品和服裝。這一做法已引起進口國的嚴重不滿,單方面決定扣減了我國相當數量的紡織品配額。為了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和對外信譽,經貿部發布了第一號“公告”,明確禁止出口企業使用第三國(或地區)的產地標簽向紡織品進口設限國家轉口我紡織品。目前這一情況已有好轉,但仍存在不少問題,有的進口國(主要是美國)最近又向我方提供了一些轉口的案例材料,要進一步扣減我國配額。為此特重申有關規定如下:
一、各地經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雙邊協定國家(美國、加拿大、歐洲共同體、挪威、芬蘭、奧地利)出口紡織品的管理,嚴格按照本地區有關出口企業所分得的配額發證,不允許無配額和超配額發證出運,違者將嚴肅處理。為了做好這項管理工作,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除辦理日常的簽證事務工作外,還應加強對本地區所有紡織品出口企業的管理,凡沒有紡織品出口經營權的,一律不得經營紡織品出口業務。
二、各紡織品出口企業向雙邊協定國家出口紡織品,應嚴格按分得的配額數量,盡可能做直接貿易,減少轉口貿易,嚴禁串通境外商人繞開配額對雙邊協定國家出口。各紡織品出口企業如配額使用不完,要按規定程序上交,以便及時調劑使用,嚴禁買賣配額,尤其是通知第三國(或地區)的商人進行配額買賣或有償轉讓。
三、今后凡是在我國生產的紡織品,包括來料加工紡織品,如按進口國原產地規定屬于中國的產品,不得縫制或包裝中夾帶別國(或地區)制造的標簽。禁止使用以繞開配額管理向設限國家轉口紡織品為目的的中性包裝。為防止第三國(或地區)進口商將我產品轉口至設限國家占用我國配額的情況發生,各出口企業應在所簽合同上注明“該貨物不得轉口到與中國簽訂雙邊紡織品協定的國家”。
四、對于違反紡織品轉口貿易管理規定的出口企業,將視情況采取必要的處罰措施,包括扣減紡織品配額,撤銷紡織品出口經營權。對于進口國提出要求我方核查的案便,如有毒虛作假不報真實情況的,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五、按現行規定,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不得向設限國家出口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對已經批準向非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紡織品的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不允許將產品轉口到設限國家,占用我國配額。如有違反此規定的,經核實后,將扣除有關地方所分得的配額,對情節嚴重的,將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六、各地商檢部門在對出口紡織品包括來料加工返銷的產品進行質量檢驗的同時,也要檢查商品的標簽、掛牌和包裝。如發現我國生產的紡織品使用別國(或地區)的產地標簽;責令有關出口公司或生產企業予以更正,否則,按國家商檢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七、各地海關要加強對紡織品出口的監管,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貨物不接受報關。
以上規定,請各有關單位按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