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了縫紉機,要賠精神損失費?
導報訊(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倪斌鷺 文清)一臺75年歷史的家傳縫紉機,記錄著印尼歸僑郭女士的歷史回憶,因為寄存在已經出售的房子里,被人轉賣。為了這臺古董縫紉機,郭女士起訴對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并返還這臺縫紉機。 郭女士說,這臺19世紀20年代美國產的“飛人牌”縫紉機,是她母親的陪嫁物,已有整整75年歷史。2004年底,郭女士與鐘女士達成協議,將位于集美區杏林的一套房子賣給對方,以150000元成交。但郭女士說,將房屋鑰匙交付鐘女士時,她有特意交待屋里的縫紉機是家傳的古董,等以后再來搬。今年3月,她打電話給鐘女士,要求拉回縫紉機,鐘女士才告知她,已將縫紉機搬到別處,被別人賣掉了。 郭女士分外惱怒,立即向法院起訴鐘女士,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2000元并公開道歉;此外,還要保留她索要縫紉機的權利。 當了被告的鐘女士則認為郭女士起訴純屬無理要求。她說,她接收郭女士移交的房產,自然有權利對留在房中的廢棄物進行清理。郭女士如果認為該縫紉機很珍貴,為何不在交房時搬走或在協議中注明,而是到了今年3月份,才突然打電話索要這臺縫紉機呢? 集美法院一審認為,雙方在交易房產時,沒有對縫紉機進行書面約定,郭女士未能證明雙方對縫紉機進行了約定,也未能證明那臺縫紉機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此她要求鐘女士賠償精神損害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郭女士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