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發布對短襪的最終規定
- 根據美國政府的最終規定,從2006年3月3日開始,下列要求將應用在短襪方面,這是根據美國的協調關稅計劃6115.92.90,6115.93.90,6115.99.18,6111.20.60,6111.30.50和6111.90.50的細目規定的:
--起源國必須放置在包裝的正面;
--如果在包裝的正面出現尺寸信息,起源國必須鄰近產品的尺寸信息;
--如果在包裝的正面沒有出現尺寸信息或者尺寸信息位于包裝的后面,起源國必須放置在包裝的正面。
--信息必須清晰、顯著,消費者容易閱讀的方式設置;
--標記不能去除,應耐久,應作為商品或者包裝的一種自然性質;
--短襪可以不全面包裝,但是必須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有關信息必須附在標簽或者使用說明標簽的正面。
帶有包裝的包含其他類型的商品的短襪將不受這項新規定的限制。但是這樣多項目的包裝也必須安裝紡織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