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公布限制布類、成衣及家用紡品進口管理法規
印尼政府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實施進口紡織品管理法規
PROVISIONS ON THE IMPORT OF TEXTILE AND TEXTILE PRODUCTS)共18條重點如下:
第一部份:進口限制(第1~6條)
該法令規定僅有印尼國內紡織品制造商,始具進口商資格進口紡織產品,限制進口項目包括布類、成衣及家用紡品(詳附表)。
進口之部份布類產品僅能做為原料或生產過程中之附屬物品(詳附表第1~19項),不得出售或轉讓予他人。
印尼紡織品制造商進口紡織品,須檢具工業登記證及所需原料或附屬物品及最終銷售成品之聲明書等文件向印尼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許可,經該部外貿秘書長批準認可,并獲核發進口商認可證始得進口。
印尼進口商須填具進口管控卡向印尼財政部外貿秘書長報告紡織品進口數量;且印尼貿易部每3個月須向印尼工業部送交紡織品進口數量。
第二部份:查驗規定(第7~10條)
該法令規定輸銷印尼之紡織品,將派駐查驗人員于貨物出口前在出口國當地辦理確認原產地之查驗,以防止紡織品走私進口。
紡織品原產地之查驗確認,將由印尼貿易部長指派專業查驗人員執行,查驗人員須具備至少5年相關領域查驗工作經驗。
查驗內容包括貨品所屬之海關稅則號列、貨品名稱、成分內容,以及數量及種類等項目。查驗人員完成貨品查驗并確認原產地后,將貼上封條;另并依據查驗結果,簽發檢驗報告作為進口文件,此項查驗費用將由進口商負擔。
查驗人員須每月提出書面報告,且印尼貿易部須逐月將書面查驗報告送交印尼財政部。
第三部份:附則(第11~18條)
獲進口許可之進口商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即立刻取消該進口商進口資格。
印尼貿易部長或其指定之官員可指定除合格進口商以外之其它廠商進口部份布類產品,惟僅限供應印尼業者,禁止直接進口在印尼國內市場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