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的投資環境
一、哈薩克斯坦的投資、稅收政策
1、投資政策
哈薩克斯坦《投資法》規定了政府對內、外商投資的管理程序和鼓勵辦法。國家通過政府授權機關-哈薩克斯坦工貿部投資委員會鼓勵投資流向優先發展領域,并為國內外投資人提供優惠政策。根據新的投資法,對外資無特殊優惠,內、外資一視同仁。
優惠政策包括三種形式:減免稅,免除關稅,提供國家實物贈與。稅務投資優惠期(含延長期)最長五年。減免稅的對象主要是財產稅和利潤稅。免除關稅的期限(含延長期)最長五年,適用對象為投資項目所需設備的進口關稅。國家實物贈與的內容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價值不得超過投資總規模的30%。2005年4月,哈修改投資法,將土地的國家實物贈予改為臨時性無償使用,而所有權只有在完成投資義務后才轉讓給投資者。
在投資者權益保障方面,規定投資商可以自行支配稅后收入,在哈銀行開立本外幣賬戶;在實行國有化和收歸國有時,國家賠償投資商的損失;可以采取協商、通過哈法庭或國際仲裁法庭解決投資爭議;第三方完成投資后,可以進行投資商權利轉移。
為保持投資鼓勵政策的延續性,投資法明確在其生效前“同授權國家投資機關簽訂的合同提供的優惠保留到該合同規定期滿”,解除了現有外資企業的后顧之憂。
2003年5月,哈薩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實施該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審定的優先投資領域清單(見附件2)和投資稅收優惠政策(見附件1)。
根據新的優先投資領域清單,紡織、服裝、家電生產以及玻璃、璃制品、各種陶瓷制品、耐火材料、磚瓦及其它建筑用黏土燒制品、水泥和石膏等建筑材料生產都屬于優先投資領域。
2、稅收政策
哈薩克斯坦的主要稅種如下:
1)企業所得稅:按照年度總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后的金額的30%的比例納稅,其中經濟特區內的企業所得稅減半。
2)財產稅:財產稅的對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產性和
非生產性資產,稅率為1%。
3)增值稅:2004年起稅率為15%。
4)社會稅:工資額的7%-20%。
5)社會保障費:工資額的1.5%。
6)職工社會義務保險稅:工資額的5%-20%,其中85%用于退
休基金,10%用于醫療保險,5%用于社會保險金;外國公民不需交納退休基金。
7)紅利稅:所得紅利的30%。
8)利息稅:所得利息的15%。
9)養老費:工資額的10%。
二、外匯管理
哈薩克斯坦實行自由浮動匯率,經常項下和資本項下均實行有條件的可自由兌換。具體來說,經常項下的交易應在180天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還可延期。資本項下,只要雙方有協議,在辦理了一定的手續后,資本即可自由進出。從2007年7月1日起,哈薩克斯坦外匯管理制度將執行歐洲國家標準,取消外匯業務許可制度,實行通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