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2016)年8月1日起適用新優惠進口關稅
越南財政部于本(2016)年6月17日發布第83/2016/TT-BTC號公告,規定投資法所列投資優惠及政府2015年11月12日第118/2015/ND-CP號公告投資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并自本年8月1日起實施。
上述第83/2016/TT-BTC號公告第5條有關優惠進口關稅規定如下:
1.對從事屬于越南政府第118/2015/ND-CP號公告附錄1 A節所列特別獎勵投資產業項目,或于附錄2所列在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名單投資計劃案,規定適用之優惠進口關稅項目如下:
a)2010年8月13日第87/2010/ND-CP號公告關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第12條第6項及第8項規定,免徴屬于企業固定資產項下貨品之進口關稅。
b)2010年8月13日第87/2010/ND-CP號公告第12條第14項所列輸入屬于越南國內未能生產之工業用原料、物資及零組件、組裝汽機車、空調、暖爐、冰箱、洗衣機、電扇、洗碗機、電熨斗、吹風機、電水壺、音響設備、光碟機及總理核定其他貨品項目等投資計劃除外)的投資計劃案,自投入生產日起5年內免徵上述原料、物資及零組件之進口關稅。
2.對從事屬于越南政府第118/2015/ND-CP號公告附錄1B節所列獎勵投資產業項目,或于附錄2所列經濟社會困難地區之投資計劃案,依據政府第87/2010/ND-CP號公告關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第12條第6項及第8項規定,免徴屬于企業固定資產項下貨品之進口關稅。
3.對于享受優惠進口關稅從事經營大飯店、出租公寓房間和住宅、商業中心、技術勞務、超市、高爾夫球場、旅游區、休閑游樂區、診療單位、訓練、文化、財政、金融保險、審計及諮詢服務業之投資計劃案,免徵屬于第87/2010/ND-CP號公告附錄2清單所列企業固定資產項下之設備首次進口關稅。另已享受上述首次設備免稅者,不得再享受本(第5)條其他各項所列優惠。
4.投資資金6兆越盾(本日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滙率1美元兌換21,869越盾)以上,且自取得投資登記證明書(即投資執照)日或投資意向書核定日起3年到位資金至少6兆越盾者:
a)得比照本條第1項所列之進駐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投資計劃案,享受優惠進口關稅。
b)自取得投資登記證明書(即投資執照)日或投資意向書核定日起3年期內,按業者申報投資計劃案適用本(4)項a點所列優惠進口關稅。
c)自取得投資登記證明書(即投資執照)日或投資意向書核定日起3年以上,到位資金未達6兆越盾之計劃案,不得享受本(4)項所列優惠進口關稅。
1-對于到位資金達6兆越盾之計劃案,依據第87/2010/ND-CP號公告關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第12條第6項及第8項規定,免徴企業固定資產項下之貨品進口關稅,以及自投入生產日起5年內免徵屬于越南國內尚未能生產原料、物資及零組件之進口關稅;
2-對于到位資金尚未達6兆越盾之計劃案,投資業者不得享受免徵進口關稅。
5. 對于進駐農村地區投資僱用500名勞工(不含非全時間操作及勞動合約期效12個月以下的勞工)以上之計劃案:
a)比照本條第2項所列進駐經濟社會困難地區投資計劃案,得享受優惠進口關稅。
b)對于在農村與非農村地區合計投資僱用500名勞工以上計劃案,依據在農村之計劃案所僱用從事工程工作勞工(不含非農村地區工作勞工)人數認定之。
6. 對于越南科技法及高科技法規定高科技企業、科技企業及科技組織:按企業所投資之產業項目、地區、資金規模及僱用勞工人數等個別情形,享受本條第1、2、3、4及第5項所列優惠進口關稅。
7. 本條所列優惠進口關稅,不適用于投資開礦、生產經營適用特別消費稅貨品,惟制造汽車除外。
8. 免徵進口關稅所需文件手續、免稅貨品使用檢查報告規定如下:
a)本條第1、2、3、4、5及第6項所列免徵進口關稅的貨品,應向海關辦理貨品免稅清單登記。
b)本條第1、2、3、4、5及第6項所列免徵進口關稅文件及手續,依據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公告第105條規定辦理。
c)對本條第1、2、3、4、5及第6項所列投資計劃案免稅貨品之使用、檢查及報告,依據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公告第106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