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遵守TPP而修改法律
為了能克盡跨太平洋伙伴協定(TPP)中的義務,美國表示必須修正國家的現行法律。
美國貿易代表處(USTR)1頁的摘要中提到6個關鍵改變,其中包括商品處理費(MPF),除了自其他自由貿易協定國家進口外,該處理費將對自TPP及非TPP國家進口的商品造成影響。
尤其是為了在進口與出口程序上能使商品處理費的費用或收費一致,而非以商品價值為基礎來征收,美國必須修訂《1985年統一綜合預算調解法案》中的第13031(b)條。而美國過去只遵守商品處理費的部分。
為了讓進口商免除因為該協定下貨品為原產地貨品的無效主張而受罰,美國也必須修訂《1930年美國關稅法》的第592(c)條,如此,能先讓進口商知悉,并在政府發現錯誤之前,主動改正主張內容與支付所欠的稅。
同一條款也將進行修訂,為做出貨品為原產地貨品錯誤證明的美國生產商及出口商,提供受罰的依據。
《1930年美國關稅法》的第508條也將修訂,指出獲得原產地貨品證明的美國生產商及出口商,必須保存證書及證明文件與資料影本至少5年,以便美國海關官員要求檢查與查核時提供。
為確保在TPP協定下屬原產地貨品的商品是進口至美國,進口商自進口日起有至少1年可要求優惠關稅之待遇,《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520(d)條將進行修訂。
最后,《1979年貿易協定法》第308條的修訂將允許總統指定從TPP成員國來的產品,在美國政府采購法下,有資格取得歧視性采購要求之豁免。
據美國成衣及鞋類協會(AAFA)表示,這些改變將被納入TPP實施法案中,未來也將考慮列入貿易促進授權法(TPA)。